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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8-03

首钢股份: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 号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按照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及《171 号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
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有利于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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