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赵民革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5,026,951,9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04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942,013,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74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84,938,6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019%。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87,250,3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1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84,938,673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1.3019%。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庞颖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6,81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17,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6,103,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7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2%;弃权1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402,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77%;反对7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0.8203 %;弃权1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6,81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17,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6,819,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1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17,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安排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6,236,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反对7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534,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97%;反对7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六《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6,951,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250,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5,963,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3%;反对85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弃权1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62,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74%;反对8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6%;弃权1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八《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883,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9%;反对7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534,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97%;反对7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405,352,431股)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九《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9,114,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34%;反对 21,855,75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78%;弃权6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65,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296%;反对21,855,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495%;弃权6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09%。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405,352,431股)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十《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9,114,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34%;反对 21,855,75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78%;弃权6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65,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296%;反对21,855,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495%;弃权6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09%。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405,352,431股)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十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监事人选的议案》
该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梁望南为公司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997,886,61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58,185,068 股
根据以上选举结果,梁望南当选为公司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庞颖作为
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