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迁安首钢恒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甲 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人注册号:110000000286633
乙 方:迁安首钢恒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汀村
法人注册号:130283000012589
鉴于:
1、甲方拟与首钢总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并向首钢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以下称“本次重组”)。
2、本次重组的置入资产为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首
钢迁钢公司”)的全部相关资产与负债,其中包括首钢迁钢公司出租给乙方的
约24.7亩土地。本次重组完成后,上述土地租赁关系的出租方将变更为甲方。
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重组完成后甲乙双方的土地租赁事宜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土地的位置与面积
双方同意,甲方将位于迁安市首钢迁钢公司水渣料场的24.7亩土地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上述土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经营期届满之日。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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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双方同意,暂按8元/平方米/年收取(其中含土地使用税4元/平方米
/年),年租金为131734元。该租金计算标准是按照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首钢迁
钢公司已经签署的协议计算的,不含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及下步办证再发
生的费用,实际发生时补充调整租金标准。
3.2 双方同意,根据市场土地租金的变化,每五年双方协商进行一次调
整。
3.3 租金以银行转账支票或汇票方式支付,按季度缴纳,由乙方于每季
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缴纳下季度土地租金给甲方。
3.4 甲方向乙方收取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保证对该土地使用权拥有出租的权利,该土地使用权上没有设
置任何抵押,不受第三者权利限制,甲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不存在有关该土地
使用权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甲方未在亦不会该土地使用权上
设定任何可能影响乙方使用的负担。
4.2 在乙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甲方承诺:
(1)帮助乙方协调水、电、暖的提供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执行首钢
迁钢公司有关专业规定,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对乙方在租赁土地上实施基建项目、添置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和实施
所有权的行为不予干涉;
(3)维护乙方对租赁土地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地上物行使的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的权利;
(4)对乙方提出的与租赁土地相关的请求,在租赁期限内及时提供必要之
帮助。
4.3 为保障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使用租赁土地的权利,甲方应当积极行使
其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并及时履行其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不得因甲
方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土地的情形出现。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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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得故意破坏影响该土地使用价值,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
止协议。
5.2 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土地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
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协议。
5.3 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租赁土地状况及水、电、暖管网等
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
备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
造成的损失。
5.4 乙方租赁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5.5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5.6 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后10日内,乙
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乙方的设
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第六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7.1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未达成延长合同期限的书面协议;
(2)由于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达成终止本合
同的书面协议;
(3)任何一方歇业、停业,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4)任何一方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而被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主管部门
查封、责令关闭,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5)任何一方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
(6)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完全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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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因生产经营原因不再需要承租且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
7.2 任何一方因第7.1款第(4)款之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丧失继续
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