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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与迁安首钢恒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公告日期:2012-05-1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迁安首钢恒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署:


    甲       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人注册号:110000000286633


    乙       方:迁安首钢恒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汀村
    法人注册号:130283000012589


    鉴于:


    1、甲方拟与首钢总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并向首钢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以下称“本次重组”)。
    2、本次重组的置入资产为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首
钢迁钢公司”)的全部相关资产与负债,其中包括首钢迁钢公司出租给乙方的
约24.7亩土地。本次重组完成后,上述土地租赁关系的出租方将变更为甲方。
    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重组完成后甲乙双方的土地租赁事宜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土地的位置与面积
    双方同意,甲方将位于迁安市首钢迁钢公司水渣料场的24.7亩土地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上述土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经营期届满之日。


                                   1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1   双方同意,暂按8元/平方米/年收取(其中含土地使用税4元/平方米
/年),年租金为131734元。该租金计算标准是按照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首钢迁
钢公司已经签署的协议计算的,不含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及下步办证再发
生的费用,实际发生时补充调整租金标准。
       3.2   双方同意,根据市场土地租金的变化,每五年双方协商进行一次调
整。
       3.3   租金以银行转账支票或汇票方式支付,按季度缴纳,由乙方于每季
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缴纳下季度土地租金给甲方。
       3.4   甲方向乙方收取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保证对该土地使用权拥有出租的权利,该土地使用权上没有设
置任何抵押,不受第三者权利限制,甲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不存在有关该土地
使用权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甲方未在亦不会该土地使用权上
设定任何可能影响乙方使用的负担。
       4.2   在乙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甲方承诺:
    (1)帮助乙方协调水、电、暖的提供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执行首钢
迁钢公司有关专业规定,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对乙方在租赁土地上实施基建项目、添置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和实施
所有权的行为不予干涉;
    (3)维护乙方对租赁土地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地上物行使的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的权利;
    (4)对乙方提出的与租赁土地相关的请求,在租赁期限内及时提供必要之
帮助。
       4.3   为保障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使用租赁土地的权利,甲方应当积极行使
其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并及时履行其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不得因甲
方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土地的情形出现。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
    5.1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且合理
使用,不得故意破坏影响该土地使用价值,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
止协议。
    5.2    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土地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
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协议。
    5.3    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租赁土地状况及水、电、暖管网等
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
备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
造成的损失。
    5.4    乙方租赁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5.5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5.6    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后10日内,乙
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乙方的设
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第六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7.1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未达成延长合同期限的书面协议;
    (2)由于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达成终止本合
同的书面协议;
    (3)任何一方歇业、停业,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4)任何一方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而被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主管部门
查封、责令关闭,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5)任何一方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

                                     3
    (6)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完全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7)乙方因生产经营原因不再需要承租且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
    7.2   任何一方因第7.1款第(4)款之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丧失继续
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
    7.3   任何一方出现第7.1款第(5)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有权按法律规定
的破产程序主张其债权。
    7.4   合同终止后,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归属及有关
补偿方式。


    第八条   合同的违反与补救
    8.1   对于合同一方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违约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采取及时、充分的补救措施,否则守约的一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8.2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对方的任何款项到期未付时,该方应
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支付;否则,有付款义务的一方每迟付一日,应
加付应付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
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
机关禁止等任何一方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2   因发生上述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受妨碍
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可在发出书面
通知后的适当时间内终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受妨碍的一方还应
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0日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及其因该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书面证明。如因疏忽未通知或迟延通知给对方造成额外
损失的,受不可抗力妨碍的一方应对该额外损失负赔偿责任。
    9.3   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因其不履约或不完全
履约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声称遭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
尽量减少、清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4
    9.4    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后,双方应跟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
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修改、中止或终止本合同。
    9.5    如不可抗力消除后,因不可抗力丧失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一方能够继
续履行本合同,其不得拒绝或迟延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
法律的约束。
    10.2     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
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自甲方与首钢总公司本次重组资产交割
日起生效;本次重组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甲方与首钢总
公司共同以书面方式确定的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进行交割的日期为本次重组资
产交割日。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12.2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持贰份,其余以备向主管部门报批/登记/
备案等手续之用,各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迁安首钢恒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签署
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迁安首钢恒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201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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