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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能源: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东方能源: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0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22-030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4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96,039,714.25元,截至2021年末,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460,734,530.99元。
  母公司2021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18,927,179.36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12,767,906.10元,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现金分红323,005,111.20元。截至2021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5,886,027.35元,不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公司拟定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关于2021年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份修订并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利润分配比例,不得超分配。

  东方能源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主要来源于各子公司分红,子公司需待年度终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后才能制定分配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后进行分红。公司2021年上半年收到子公司2020年度分红之后,已经在满足各方监管规定、充分保障股东利益及公司稳定经营的情况下,进行了中期分红。2021年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值,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不进行利润分配。后续将结合公司经营及子公司分红情况另行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东方能源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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