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2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
司)副总经理梁炜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9 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梁炜,男,1966 年 8 月出生,现任东方能源副总经理。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梁炜内幕交易“东方能源”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梁炜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梁炜任东方能源副总经理,属于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梁炜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东方能源相关领导在同一栋楼办公,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东方能源相关人员在同一楼层办公。梁炜于 2019 年3 月 22 日(东方能源停牌前一交易日)使用他人账户买入“东方能
源”53,700 股,获利 77,610.98 元。该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梁炜违法所得77,610.98元,并处以232,832.94元的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 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