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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能源: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0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9-038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情况

    1.2019年4月23日,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
本1,102,273,2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5,113,661.30元(含税)。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02,273,2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
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0.4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
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
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0000元;持股
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9年6月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6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6月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39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08*****864  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


            3    08*****423  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3、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5月28日至登记日:2019年6月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东方能源资本部

    联系人:徐会桥

    咨询电话:0311-85053913

    传真电话:0311-85053913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3.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