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因筹划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4日发布停牌公告,公告其股票自2019年3月25日开市起停牌。自《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首次披露之日起算前12个月内,公司未发生相关资产交易,无需累计计算相应数额。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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