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8-040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情况
1.2018年4月20日,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
本1,102,273,2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5,113,661.30元(含税)。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02,273,2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0.4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
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
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0000元;持股
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8年6月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
6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39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 08*****864 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
3 08*****423 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3、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5月30日至登记日:2018
年6月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东方能源资本部
联系人:徐会桥
咨询电话:0311-85053913
传真电话:0311-85053913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六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3.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