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5 证券简称:欣龙控股 公告编号:2024-014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其他职能总监。
2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此条删除
公司经营方式:研究、开发、生产、
加工、批发、零售、服务、投资。
3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市场情 此条删除
况、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能力、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时调整
投资方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 此条删除
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在
中国境内、外设立分、子公司和办
事机构。
5 第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产权纽 此条删除
带关系接受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委
托,对其实行高度集权的人事管理、
高度集权的财务管理、集中灵活的
经营管理、因地制宜的市场管理以
及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行资源有效
共享下的集中调度和结算管理。
6 新增:
第十五条 公司发起人及认
购股份、出资方式为:上海申达股
份有限公司认购 6150 万股;海南
欣安实业总公司认购 5052 万股;
合盛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2811 万
股;海南东北物资开发公司认购
607.5 万股;甘肃华原企业总公司
认购 379.5 万股。出资方式为原有
资产折股。
7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此条删除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能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8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
下,可以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券;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9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行。 式进行。
10 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2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公司因销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带责任。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3 第三十七条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