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5 证券简称:欣龙控股 公告编号:2023-022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两起诉讼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欣龙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宜昌欣龙卫材”)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本次两起诉讼案件诉求金额共计人民币近 1.6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两起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确定
案件诉求金额与实际判定金额的差异,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
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宜昌欣龙卫材于近日向宜都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都法院)提交了以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恒天重工”)为被告的两份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期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鄂0581民初1632号、[2023] 鄂0581民初1631号)。
二、有关两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案号:[2023] 鄂0581民初1632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设备供需合同》(合同号:2014-502)、《年产4000 吨特种纤维水刺项目技术合同》(合同号:恒天重工 2014-502-1)、《关于<年产4000吨特种纤维水刺项目技术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号:恒天重工 2014-502-1 补充协议)、《恒天重工“2014-502”合同补充协
议》、2018 年 11 月 10 日签署的《2014-502 号合同补充协议》以及 2020
年 7 月 9 日签署的《2014-502 号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设备供需合同》(合同号:2014-502)、《年产 4000 吨特种纤维水刺项目技术合同》(合同号:恒天重工2014-502-1)、《关于<年产 4000 吨特种纤维水刺项目技术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号:恒天重工 2014-502-1 补充协议)项下的设备款人民币23,36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 2018 年 11 月 10 日签署的《2014-502
号合同补充协议》以及 2020 年 7 月 9 日签署的《2014-502 号合同补充
协议》项下的改造设备款共计人民币 2,140,0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货及安装的违约金人民币730,8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暂计人民币 68,338,938.35元(包括产能利润损失暂计 59,339,468.37 元;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8,951,750.15 元;设备安装、修理期间发生的被告人员食宿费、交通费等 47,719.83 元);
(以上诉请金额暂计人民币 94,569,738.35 元)
(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1)合同的签署及设备款支付
2014 年 2 月 7 日,案外人宜昌欣龙熔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熔纺公司”)向被告恒天重工采购非织造布设备一套(即原告的水刺生产线一线、二线),合同总价 2,436 万元。
原告宜昌欣龙卫材及熔纺公司均系案外人欣龙控股的子公司,2015年 1 月,欣龙控股通过集团内部资产划拨的方式将所涉水刺非织造布设备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义务由熔纺公司全部划拨转让给宜昌欣龙卫材。
原告作为买方已实际向被告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 2,336 万元。
(2)被告交货及安装严重迟延
根据合同约定,全部设备应当于 2014 年 10 月 6 日前全部交付完毕。
但全部设备直至 2015 年 5 月 1 日才交付完毕,较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
迟延了 7 个月,设备安装、调试均未能按期完成。
(3)案涉设备始终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由于被告设备交付严重拖延,案涉设备直到 2015 年 5 月才完成安
装并进行调试。但在此之后长时间的调试及试生产过程中,案涉设备都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被告一直承诺对设备进行改造,并于 2018 年称其新的生产线技术方案已经克服了之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继续履行合同并尽可能减少原告损失,原告又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和 2020 年 7 月与被告就改造相关事项签署补充协议,但经过持续
改造,案涉设备组成的水刺一线、二线生产线一直无法稳定生产符合合同要求的合格产品,案涉设备始终无法完成验收。
综上,被告不仅延迟提供设备,其提供的设备经长时间反复调试、修理,在原告尽一切可能配合被告的调试和改造并付出大量额外之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的情况下,依然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案涉系列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之规定,向宜都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二(案号:[2023] 鄂0581民初1631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518)、《年产 4000 吨天然纤维水刺项目技术合同》(合同号:恒天重工 2018-518)、《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设备款人民币 34,972,9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货的罚金人民币 1,826,5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整改超期的罚金人民币1,826,5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暂计人民币 26,576,939.25
元(包括产能利润损失暂计 20,982,207.25 元;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5,567,515.17 元;设备安装、修理期间发生的被告人员食宿费、交通费等 27,216.825 元);
(以上诉请金额暂计人民币 65,202,839.25 元)
(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1)合同的签署及设备款支付
2018 年 12 月 5 日,原告宜昌欣龙卫材向被告采购“水刺生产线设
备 1 套(2 条线)”(即原告的水刺生产线三线、四线),合同总价 3,750万元。后因国家调整制造业增值税税率从 16%降低为 13%,双方对合同总价进行调减,由原先的 3,750 万元调整为 3,653 万元。
原告累计共支付设备款 3,497.29 万元。
(2)被告交货及安装严重迟延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分别于原告支付第一批、第二批后提货款 5
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批、第二批设备。原告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已全部
付清第一批及第二批提货款,但被告直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才向原告
交付,设备安装、调试未能按期完成。
(3)案涉设备始终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由于被告设备交付严重拖延,案涉设备直到 2019 年 12 月底才完成
安装并进行调试。但在此之后的调试及试生产过程中,案涉设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被告一直承诺对设备进行改造以达到合同要求,但案涉设备组成的水刺三线、四线生产线一直无法稳定生产符合合同要求的合格产品,案涉设备始终无法完成验收。
综上,被告不仅延迟提供设备,其提供的设备经长达近四年的反复
调试、修理,依然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已经使得案涉系列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之规定,向宜都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子公司均为原告)累计涉案金额 858.60 万元,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宜昌欣龙卫材生产基地纯棉水刺生产线一、二号线于2016年建成,三、四号线于2019年建成,四条线自建成以来均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制成率低,故障频发,生产和产品质量不稳定,对宜昌欣龙卫材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2022年,公司判断上述资产组出现重大减值迹象,对资产组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2023年4月27日分别披露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2023-007)。
宜昌欣龙卫材与两案被告恒天重工进行了多次沟通并持续配合恒天重工进行改造,但设备问题一直无法得到解决。近期恒天重工表示目前无法彻底解决上述设备技术问题。为维护自身权益,宜昌欣龙卫材于近期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两起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
关规定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两份
2、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鄂0581民初1632号、[2023] 鄂0581民
初1631号)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