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运营管理需要,公司拟对《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年内转让给职工。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选择请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求监事会、董事会之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出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一情形时,该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方提供的担保。 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
…… 的 2/3 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
书面要求之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在册的股份数计算。 书面要求之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
在册的股份数计算。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和程序为:
……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股东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当 股东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当
按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提出提案的要求向股 按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提出提案的要求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提案,其提案 东大会召集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提案,其提案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提名人的姓名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提名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被提名候选 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被提名候选人的名单、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等,提 人的名单、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等,提案应附所提名的候选人同意被提名的声明、 案应附所提名的候选人同意被提名的声明、及本章程第六十条第三款中所要求的承诺 承诺书、提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持股证书、提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候 明。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提名股东不得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提名股东不得将该候 将该候选人提交选举。
选人提交选举。 ……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
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 别规定。
别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
交易事项,按以下标准进行审议: 交易事项,按以下标准进行审议:
……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由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