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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53 深市 河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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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河化: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3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ST河化          公告编号:2019-011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日15:00至2019年4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28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ST河化          公告编号:2019-01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136,621,6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6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6,782,2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11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9,839,3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46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12,128,0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2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8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7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9,839,3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46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31,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0537%;反对7,730,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585%;弃权1,75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504%;反对7,730,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430%;弃权1,75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ST河化          公告编号:2019-011
股份的14.5066%。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93,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0260%;反对7,768,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863%;弃权1,75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379%;反对7,768,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0555%;弃权1,75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066%。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875,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67%;反对7,986,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456%;弃权1,75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437%;反对7,986,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8497%;弃权1,75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066%。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ST河化          公告编号:2019-011
  同意126,943,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164%;反对7,978,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398%;弃权1,69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4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036%;反对7,978,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7845%;弃权1,69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119%。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31,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0537%;反对7,730,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585%;弃权1,75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8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504%;反对7,730,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430%;弃权1,75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066%。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05,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886%;反对8,016,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675%;弃权1,69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438%。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ST河化          公告编号:2019-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911%;反对8,016,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970%;弃权1,69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119%。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05,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886%;反对8,016,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675%;弃权1,69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4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911%;反对8,016,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970%;弃权1,69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119%。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55,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248%;反对7,966,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313%;弃权1,69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4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984%;反对7,966,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897%;弃权1,699,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ST河化          公告编号:2019-011
股份的14.0119%。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黄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