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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河化: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2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15:00至2018年3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 号银亿外

滩大厦28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26,385,503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42.97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4,493,589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42.33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891,9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64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891,914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64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891,9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643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51,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79%;

反对 63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88 %;弃权

1,103,6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87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08%;反对

630,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225%;弃权1,103,68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3367%。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51,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79%;

反对 63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88 %;弃权

1,103,6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87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08%;反对

630,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225%;弃权1,103,68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3367%。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51,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78%;

反对 63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88 %;弃权

1,103,7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87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355%;反对

630,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225%;弃权1,103,78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342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51,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79%;

反对 63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88 %;弃权

1,103,6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87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08%;反对

630,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225%;弃权1,103,68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3367%。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51,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79%;

反对1,678,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277%;弃权5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4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08%;反对

1,678,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940%;弃权5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9653%。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752,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94%;

反对575,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53%;弃权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4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612%;反

对575,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154%;弃权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0234%。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51,3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79%;

反对 574,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44 %;弃权

1,159,7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9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08%;反对

574,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3572%;弃权1,159,78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61.302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划转资产及负债至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551,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87%;

反对 675,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44 %;弃权

1,158,7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9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98%;反对

675,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010%;弃权1,158,78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61.2491%。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炼、李长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