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 广资评报字(2000)第075号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无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操作规范,对以资产转让需要为目的而涉及的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查、市场调查与价格咨询,对委估的资产在2000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评定估算。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资产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均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河池市六甲镇
法定代表人:何元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肆仟捌佰伍拾壹点肆捌陆捌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企)4500001000215
经营范围:尿素、复合肥、液体二氧化碳、甲醇、硫酸铵、元明粉、草酸、硫磺的生产销售。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根据委托方以资产转让的需要,对委托方申报的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计算,为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范围和对象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部分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其帐面原值为25,258,148.39元,帐面净值为24,230,221.83。详见明细表。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6月30日。
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标准。
五、评估原则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估工作原则;遵循资产持续经营、资产替代性和公开市场等操作原则。强调资产评估程序的规范性、评定估算的科学性、取价标准的公正性、资产状态确认的真实性。
六、评估依据
(一)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三)国资办发(1996)23号文件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件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六)《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1998年;
(八)《河池建筑材料价格信息》2000年第6期;
(九)《1999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十)2000年《中国机电产品价格商情》;
(十一)1999年度《全国资产评估价格信息》;
(十二)委托方提供的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资产申报明细表;
(十三)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十四)评估人员对广西机电产品市场及房产市场调查了解搜集的有关资料;
(十五)广西无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料库。
七、评估办法
根据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的状况,变电站及电话通讯站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采用重置成本法,写字楼及住宅楼采用收益现值法及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计算。
此次评估的变电站及电话通讯站为整体性资产转让,其包含的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按原来用途继续使用,不存在拆迁情况,故对这部分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操作。
八、评估过程
(一)评估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本阶段是了解和明确资产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及范围,收集资产评估有关资料,确定评估人员。
(二)现场清查和评估阶段
1.现场清查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对委托的资产进行了解核实、鉴定和收集资产评估有关资产评估参数数据资料。经本公司评估人员现场清查,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产申报明细表进行财务帐面核实,对主要设备查核购货合同及发票,对房屋查核房产权证。
根据申报提供的机器设备清单,按照部门对机器设备进行外表观察、技术性能了解;查阅维修、使用状况、事故等档案记录,并作好重要机器设备的勘查记录和进行技术鉴定。对房屋建筑物,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勘测,记录房屋施工质量、使用情况、核实标定位置、面积、结构、形式、装修标准等,并填写现场企业记录和评定完好分值。
2.评定估算阶段
评估人员根据现场清查获取的资料及数据参数,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遵循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和有关评估惯例进行评估和计算,得出资产评估价值。
3.提交报告阶段
经过前面两个阶段的评估程序得出评估结果后,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初稿,征求意见,在法规标准允许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修正,然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4. 评估日期为2000年6月30日至2000年7月3日。
九、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委托方以资产转让需要为目的而涉及的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在评估基准日2000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7,833,431.00元,大写为贰仟柒佰捌拾叁万叁仟肆佰叁拾壹元整。详见评估明细表。
十、特别事项说明
1.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报告所列评估目的和依据被评估资产现在的具体状况及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特定经济环境前提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经评估而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评估过程中,我所没有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影响同时也不考虑短期处分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当前述条件及评估报告中所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之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2.委托方申报评估的机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有部分反映于财务帐的在建工程科目中,其帐面原值为20,930,238.37元,帐面净值为20,930,238.37元;申报的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驻柳州办事处房产反映于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其帐面原值为2,261,117.00元,帐面净值为2,261,117.00元。经评估人员现场清查,发现这部分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已全部建成并已投入使用,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的要求,评估人员对这部分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操作。
十一、评估基准日后的事项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与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日期比较接近,在该期间没有存在影响价格因素的重大事项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如果在评估基准日后,价格产生变化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若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操作时,可由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1.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评估结果的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算起,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2.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设定所申报评估资产现在用途不变,持续经营和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特定经济环境前提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本评估结果是对2000年6月30日这一基准日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我公司对这一基准日后资产发生重大变化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3.本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财产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为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需公开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也不得用于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
4.本报告所含若干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项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00年7月3日。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项目审核人:
广西无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