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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7

广济药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2-036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6 日(星期五)14:50

  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光谷企业天地二号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澍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106,154,6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10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87,592,0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83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562,6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6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8,562,6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638%。

  3、公司在任董事 9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9 人;公司在任监事 3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 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54,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62,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54,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62,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洪波、戴威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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