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利用自有资金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利用自有资金
对医药研发及销售项目、养老养生项目、 对医药研发及销售项目、养老养生项目、健康管理项目、医院及医院管理项目进 健康管理项目、医院及医院管理项目进行投资,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品委 行投资,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品委托生产,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托生产,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道路货物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货 道路货物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 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需许可 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住房租赁,货物进出口, 审批的项目),住房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医院管理,健康咨询服务 技术进出口,医院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 营活动)
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
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
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许可项目: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
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