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1-058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与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6月9日,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5月10日、2018年5月28日公告了《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1)、《关于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关于公司涉及与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就本公司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钾国际”)之间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7年2月27日,亚钾国际(原告)就增资纠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含本公司在内的十位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际”)原股东(被告)。其中,请求判决公司向东凌国际补偿本公司所持有的东凌国际股份2,348,018 股 并 补偿现金人民币4,941,009元。本公司所持东凌国际2,740,162股股份被司法冻结。
2017年7月19日,亚钾国际变更诉讼请求:如2017年2月27日请求事项无法实施,则本公司将应当补偿股份,按比例赠送给亚钾国际除本案被告外的其他股东。
2017年8月30日,亚钾国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各被告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担资产减值补偿责任,本公司向亚钾国际补偿所持亚钾国际2,149,426
股股份。
2018年4月24日,亚钾国际变更诉讼请求:如2017年8月30日请求事项无法实施,则本公司将应当补偿股份,按比例赠送给亚钾国际除本案被告外的其他股东。
2021年1月28日,亚钾国际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本公司向亚钾国际补偿所持亚钾国际2,348,019股股份,并向亚钾国际补偿现金4,935,174.87元;本案各被告承担亚钾国际就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万元;本案各被告承担亚钾国际就本案支出的保全担保费2,589,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如法院支持的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的总减值额少于610,847,700元,则本公司向亚钾国际补偿所持有的亚钾国际股份1,170,207股股份。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1年6月9日,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6号),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钾国际支付赔偿款12,216,954元、律师费24,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1,068元;负担诉讼费155,914元。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三、诉讼对公司影响
按照一审判决书,公司需要赔偿、支付相关费用共计12,427,936元。对公司目前的日常经营活动不会造成较大影响。
公司前期就本案已计提预计负债32,248,457.34元,不会对当期损益构成重大影响。
因本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本案原告及各被告是否上诉无法确定。因此无法判断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2021年5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共有尚未披露的历史未结诉讼案件共计149件,涉及金额36,412.792万元。前述诉讼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公司作为
原告起诉,且公司已按照公司会计制度对相应诉讼案件进行账务处理。公司的相关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6号)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