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1-020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3 月 4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408,595 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76 元/股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药控股”、“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4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1 月 23 日披露了《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重庆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转发
的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渝国资〔2021〕16 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1 年 3 月 4 日。
(二)授予数量:15,408,595 股。
(三)授予人数:251 名。
(四)授予价格:2.76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 个月。
2、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33%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3%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34%
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4、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禁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21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51 元/股;公司 2021 年加权
第一个解锁期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60%;以 2019 年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04%;公司 2021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正。
第二个解锁期 公司 2022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56 元/股;公司 2022 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70%;以 2019 年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40%;公司 2022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正。
公司 2023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62 元/股;公司 2023 年加权
第三个解锁期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80%;以 2019 年为基数,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8.28%;公司 202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正。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2、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中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费用的影响)。
3、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行为,新增加的股本和净资产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股本和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由本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激励对象当年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等级及评价标准如下:
考核等级 评价标准
优秀(A) 考核得分在 90 分及以上
良好(B) 考核得分在 80 分(含)—90 分
称职(C) 考核得分在 70 分(含)—80 分
不称职(D) 考核得分在 70 分以下
激励对象解锁时点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等级为称职及以上,则其当期个人绩效表现达到解锁条件,对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若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则对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锁条件,不得解锁当期应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考核等级及对应标准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