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1-034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先生
(六)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94,539,1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37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394,514,7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36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
表股份 24,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5,108,9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0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5,084,5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9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4,4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9%。
(七)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535,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05,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2%;反对 3,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535,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05,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2%;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535,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05,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2%;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535,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05,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2%;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535,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05,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2%;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
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535,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05,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2%;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鲁鸿贵、周耀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