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8-018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六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15:00 至2018年4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
6.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708,712,3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35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24,713,7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67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
份83,998,5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7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人,代表股份
102,103,1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11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
表股份18,104,6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3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
表股份83,998,5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790%。
7.公司除董事宋德顺先生之外的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董事宋德顺先生因工作原因授权董事韩书发先生代为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410,527,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9259%;反对21,924,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936%;弃权276,259,831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9805%。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097,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0.4572%;反对21,924,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30%;
弃权49,080,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0699%。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637,798,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9940%;反对39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2%;弃权70,522,433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8%。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189,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0.5473%;反对3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9%;弃
权70,522,43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0698%。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637,706,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9811%;反对21,924,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936%;弃权49,080,86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254%。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097,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0.4572%;反对21,924,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30%;
弃权49,080,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0699%。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410,527,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9259%;反对21,924,5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936%;弃权276,259,831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9805%。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097,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0.4572%;反对21,924,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730%;
弃权49,080,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0699%。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410,554,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9297%;反对
298,157,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0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124,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0.4834%;反对70,978,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516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410,658,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9443%;反对
248,972,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1303%;弃权49,080,86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254%。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28,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0.5852%;反对21,793,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449%;
弃权49,080,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0699%。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
(1)表决情况:
同意258,407,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4760%;反对21,793,8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6186%;弃权49,080,86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9054%。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28,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0.5852%;反对21,793,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449%;
弃权49,080,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0699%。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特别说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379,430,139股回避表决。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708,360,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3%;反对3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750,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6550%;反对3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5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特别说明: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
过。
9.审议关于选举尚贤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659,279,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0249%;反对3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弃权49,080,86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254%。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670,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1.5851%;反对3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50%;弃
权49,080,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0699%。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周耀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十六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