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9〕266号】,公司股票将自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9〕266号】,公司股票将自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A股
2、股票简称:*ST凯迪
3、证券代码:000939
4、暂停上市起始日期:2019年5月13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第14.1.3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上市的意见和具体措施
2019年,公司将积极通过以下措施保障持续经营能力,恢复盈利能力,争取2019年度实现扭亏为盈,达到恢复上市条件:
1、在政府及各方支持下,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工作,解决债务危机问题,夯实公司资产质量与基础,并妥善解决员工工资、燃料供应农户欠款等问题;通过司法重整及战略投资人进入后在资金、资源等方面的支持,恢复、提升公司信誉和实力;积极扩大对外合作,抓住市场机遇,控制发展风险,促进公司重回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轨道。
2、公司将继续推进非主营业务低效资产的剥离,降低成本及费用。
3、在推进司法重整工作的同时,公司正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一是建立与债权人的共同协商机制。以电厂为主体,建立与金融机构、燃料客户的对话协商机制,落实互信和互帮措施,创造有利于电厂生产自救的外部条件。二是签订账户资金监管协议,释放资金。目前已与部分债权机构签订了账户监管协议,确保资金在电厂封闭循环使用。三是落实经营目标责任制,强化电厂经营层在资金封闭使用期间的自我“造血”功能,驱动管理提质增效。
4、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改善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加强内部控制各项管控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四、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4.4.1的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本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第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八)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五)项、
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九)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八)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一)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二)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九)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三)公司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第14.1.1条第(十)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四)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十五)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
(十六)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
(十八)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十九)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二十)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二十一)主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
(二十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1000人;
(二十三)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二十四)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二十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
(二十六)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二十七)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二十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站
http://irm.cninfo.com.cn/szse/index.html
(2)咨询电话:027-67869018
传真:027-6786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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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