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20-047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2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6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时间为:2020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 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 1-1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英涛
6、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9 名,代表股份数 1,303,112,32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8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名,代表股份数 1,077,267,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31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4名,代表股份数225,845,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551%。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徐扬和李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 1,303,021,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30%;反对 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 8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70,779,1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69%;反对 3,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 8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8%。
2、审议通过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 1,302,979,8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98%;反对 45,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5%;弃权 8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70,737,4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25%;反对 45,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67%;弃权 8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08%。
3、审议通过公司《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303,021,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30%;反对 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 8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99.9469%;反对 3,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 8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8%。
4、审议通过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 1,303,021,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30%;反对 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 8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70,779,1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469%;反对 3,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 8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8%。
5、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同意 1,303,108,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70,865,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7%;反对 3,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1,302,937,7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66%;反对 85,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6%;弃权 89,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70,695,3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78%;反对 85,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00%;弃权 89,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22%。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及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西藏紫光通信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清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 1,132,242,4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42%)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170,869,905 股。
同意 132,036,8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2733%;反对 38,833,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72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2,036,8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2733%;反对 38,833,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72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303,108,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70,865,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7%;反对 3,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303,108,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反对 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70,865,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7%;反对 3,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263,210,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379%;反对 39,901,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6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0,967,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6.6477%;反对 39,901,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3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扬、李静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