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8-014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年4月24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23日—2018年4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15:00
至2018年4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1-1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英涛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名,代表股份数830,400,26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6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名,代表股份数678,493,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956%,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11名,代表股份数151,906,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41%。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李静和李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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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西藏紫光通信投资有限公司、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清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678,202,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07%)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152,198,174股。
同意 152,189,9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6%;反对 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3,053,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西藏紫光通信投资有限公司、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清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678,202,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07%)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152,198,174股。
同意 152,189,9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6%;反对 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3,053,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选举王慧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第2页共3页
同意 830,39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3,053,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8%;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李迪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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