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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36 深市 华西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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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股份: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7


证券代码:000936        证券简称:华西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9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核实意见。

    2、2016年4月7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3、2016年4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5月1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华西JLC1,期权代码:037044。本次授予的期权总数为300万份,行权价格为8.06元/股。

    5、2017年5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对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由8.06元/股调整至7.94元/股。同时,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时授予股票期权的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期权数量为120万份。
    6、2018年5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第二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注销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内逾期未行权的120万份股票期权以及注销第二个行权期不满足行权条件对应的90万份股票期权。2018年5月15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21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毕。

    二、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2018年5月11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7年末总股本886,012,8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7月6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n1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1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该公式,公司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7.94-0.03=7.91(元)


  三、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办法,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7.94元/股调整至7.91元/股。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独立意见;

    4、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