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9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996】号)核准,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16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330,961,809 股,发行价格 6.1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48,653,597.71 元,扣除发行费用 24,665,527.04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023,988,070.67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 年12 月 8 日全部汇入公司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 61348484_R02 号《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河南平顶山矿区梁北煤矿改扩建项目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其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矿业”)。为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
度,经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董事会第八届八次会议和监事
会第八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新龙矿业提供借款 1,723,988,070.67 元,以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详见 2021 年2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龙矿业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新龙矿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新龙矿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
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专项账户账号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77250188000223680 1,723,988,070.67 河南平顶山矿区梁北
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 煤矿改扩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
丁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77250188000223680,截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1,723,988,070.6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乙方的河南平顶山矿区梁北煤矿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乙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积极配合丁方的调查和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龙飞、张华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如发现甲方、乙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丁方,并配合丁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丁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乙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乙方对丁方保
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