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 2023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钢 铁”、“公司”)管理层股票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监管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因职务关系可能会知悉公司未公开股价敏感资料的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管理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股份买卖行为包括:买卖华菱钢铁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与上述股票相关的结构性产品(包 括衍生金融工具)及可转换成华菱钢铁上市股份的非上市证券。
第四条 管理层证券交易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进行证券交易;
(二)不得利用未公开股价敏感资料从事证券交易,或建议他人从事证券交易;
(三)不得泄露未公开股价敏感资料。
第二章 股份交易前置程序
第五条 管理层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证券部, 证券部应当对当前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买卖公司股份的相关 人员并签字确认。
管理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告知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管理层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告知减持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证券部为管理层买卖公司证券相 关事务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应长期妥善保存管理层的前述书面通 知,作为管理层证券交易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证明 和依据。
第三章 股份交易规定
第七条 管理层将其持有的华菱钢铁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管理层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华菱钢铁股票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管理层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管理层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证券交易: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未办理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前置程序前。
第十条 管理层所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管理层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
管理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 向证券交易所等申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公 司证券部负责对外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 化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具体办理相关证券事务 和信息披露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管理层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进行的华菱钢 铁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层有责任保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原则和 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交易公司股票之事前报备通知
附件二: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交易公司股票之事后报备通知
附件一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交易公司股票之事前报备通知
姓名 职务
拟买卖证券种类
证券交易详情 拟买卖日期
拟买卖数量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交易公司股票之事后报备通知
姓名 职务
买卖证券种类
买卖日期
买卖类别
证券交易详情
买卖数量
成交均价
结存股数
备注:若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则发生以下情形时须报备该表格:1-在披露的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或数量过半孰先到达时
2-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时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