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07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 2,881,188.2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上庄)因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青岛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本案已受理,案号为青仲受通字(2023)第1557 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因承建“西北旺镇亮甲店村某地块、A2 文化”项目与申请人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供应了混凝土,但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货款。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都不予支付,为维护申请人
的合法权益,故中实上庄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混凝土货款 2,339,990.00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的逾期利息损失
421,198.20 元,并支付自 2023 年 11 月 3 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
利息损失(以欠款为基数按 LPR 利率四倍计算);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 120,000.00 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以上款项共计为人民币 2,881,188.20 元。
三、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2023 年 8 月 31 日、2023 年 9 月 28 日披露
了《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
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2023-090、2023-107),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原告/ 被告/被申
案号 申请 请人 涉案金额 案由 判决/调解结果 案件进展
人
(2023) 中国建筑 买卖 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7,281,324.17 元,于本判决 一审已判
京 0108 中实 一局(集 9,785,721.42 合同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决,双方
民初 上庄 团)有限公 纠纷 请求。 均上诉
41182 号 司
1 、 双 方 确 认 被 申 请 人 欠 付 申 请 人 货 款
7,739,173.15 元,被申请人以供应链融资或银行
转账方式分三期支付给申请人: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2,500,000.00 元,2024 年 1 月 31 日前
支付 2,500,000.00 元,2024 年 2 月 9 日前支付
(2023) 中国建筑 买卖 2,739,173.15 元;2、本案仲裁费用 57,299.00 元,
济仲裁 中实 第八工程 9,462,224.31 合同 由申请人承担;3、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 达成调解
字第 上庄 局有限公 纠纷 求;4、若被申请人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的,
4723 号 司 上述剩余未付款项提前到期,且被申请人另行支
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申请人可就上述剩余未
付款项、逾期付款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双方履行本调解协议后,就本案争议事项一
次性解决,互不追究;6、双方同意在调解书中
对本案争议的事实不作书面表述。
中国建筑 1、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
(2023) 第八工程 买卖 付混凝土采购款共计 4,156,653.19 元,此款分四
沪 0115 中实 局有限公 5,104,850.76 合同 期支付: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150.00 达成调解
民初 上庄 司、中国建 纠纷 万元;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前支付 100.00 万元;
92959 号 筑股份有 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100.00 万元;2024
限公司 年 2 月 9 日前支付 656,653.19 元;2、就上述付
原告/ 被告/被申
案号 申请 请人 涉案金额 案由 判决/调解结果 案件进展
人
款义务,若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有
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
未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逾期
付款损失;3、案件受理费 40,053.00 元,减半收
取 20,026.50 元,由原告承担。
(2023) 中铁高新 买卖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 一审已判
京 0106 中实 工业股份 2,521,717.25 合同 货款 1,939,782.50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决,双方
民初 上庄 有限公司 纠纷 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驳回原 均上诉
21249 号 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双方确认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 1,931,794.91
元,被申请人以供应链融资或银行转账方式分两
期支付给申请人: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1,000,000.00 元,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931,794.91 元。若被申请人以供应链融资方式支
(2023) 中国建筑 付上述费用产生的贴息费用由申请人承担;2、
济仲裁 中实 第八工程 买卖 本案仲裁费用 23,350.00 元,由申请人承担;3、
字第 上庄 局有限公 2,389,517.99 合同 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4、若被申请人 达成调解
4725 号 司 纠纷 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的,上述剩余未付款项
提前到期,且被申请人另行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
利息申请人可就上述剩余未付款项、逾期付款利
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双方履行本调解
协议后,就本案争议事项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
6、双方同意在调解书中对本案争议的事实不作
书面表述。
1、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分
中铁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