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3-090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案件三法院均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 8,981,217.38 元,其中:案件一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5,104,850.76 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270,424.74 元,案件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605,941.8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上庄)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号为(2023)沪 0115 民初 92959 号,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中实上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号为(2023)京 0108 民初 44143 号,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三:中实上庄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号为(2023)陕 0102 民初 12508 号,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被告因承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北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某地块F2 公建混合住宅用地”项目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供应了混凝土,但被告未按时支付混凝土采购款。被告拖欠混凝土采购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中实上庄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采购款共计 4,156,653.19 元;
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3 年 8 月 2 日的违约金 748,197.57 元,并
支付 2023 年 8 月 3 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
款 4,156,653.19 元为基数按 LPR 四倍标准计算);
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00,000.00 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保函费。
案件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被告因承建“北京地铁 6 号线西延”项目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供应了混凝土,但被告未按时支付混凝土采购款。被告拖欠混凝土采购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中实上庄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采购款共计 1,839,343.00 元;
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3 年 8 月 2 日的违约金 331,081.74 元,并
支付 2023 年 8 月 3 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
款 1,839,343.00 元为基数按 LPR 四倍标准计算);
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00,000.00 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保函费。
案件三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中实上庄与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国家作物种质库建设项目签订了《商混买卖合同》。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供应了混凝土,但被告一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中实上庄多次催收,但被告一依然对拖欠事实置若罔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中实上庄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 1,170,075.3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3 年 7 月 12 日的资金占用损失费
351,022.61 元,并支付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费(以 1,170,075.3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 倍的标准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84,843.92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
6、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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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中实上庄诉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15 民初 92959 号《受理通知书》;
3、中实上庄诉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及受理信息;
4、中实上庄诉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5、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陕 0102 民初 12508 号《传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