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共 2 页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1-069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就郑云钱诉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汇海)、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及福建省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1 民初 283 号传票(详见 2019 年 3 月 26 日,公告
编号 2019-020)。
2、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编号为(2019)闽 01 民初 283 号之一《民
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郑云钱的起诉(详见2020年4月3日,公告编号2020-019)。
3、郑云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编号为(2019)闽 01 民初 28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郑云钱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全部诉
讼费用(详见 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告编号 2020-026)。
4、福建省福州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编号为(2020)闽民终 9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1 民初 283 号之一《民事裁
定书》,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详见 2020 年 7 月 4 日,公告编号 2020-061)。
5、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0)闽 01 民终 101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郑云钱的诉讼请求和福州华电的反诉请求(详见 2021
年 3 月 20 日,公告编号 2021-007)。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1)闽民终 893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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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云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68,620 元,由郑云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郑云钱诉福建汇海、公司及福州华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驳回郑云钱上诉,且本案为终审判决,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1)闽民终 89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