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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9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9-038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8日(周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7日(周二)—2019年5月8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8日(周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7日(周二)下午15:00至2019年5月8日(周三)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侯占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11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37,828,15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78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2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09,987,17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2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27,840,98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6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田秋盈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陈更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田秋盈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黄志宇先生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237,81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5,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8,602,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8%;反对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237,81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5,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8,602,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8%;反对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237,822,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5,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8,60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9%;反对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4、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237,81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5,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8,602,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8%;反对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5、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7,815,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1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8,602,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反对12,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6、2018年度财务报告各项计提的方案;

    特别提示:本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7)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

    表决情况:


    同意237,815,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8,602,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反对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7、《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特别提示:本提案表决结果生效以提案(6)表决结果生效为前提。

    表决情况:

    同意237,797,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5,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8,58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8%;反对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7,797,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8,584,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8%;反对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田秋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4、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