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4(临)—35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2024 年 5 月 10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同日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6 个月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拟改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5、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 2206 房间
首席合伙人:张恩军
截止 2023 年末,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
拥有合伙人 100 人,注册会计师 433 人,从业人员总数 1913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66 人。
兴华所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82,051.76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59,243.51 万元。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 21 家,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236.42 万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务,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兴华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 2023 年末,兴华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2 亿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 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兴华所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无。
3、诚信记录:
兴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0 次、
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0 次;4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0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0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温亭水,中国注册会计师,兴华所合伙人,2003
年 3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 年 3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 年 8 月开始在北京
兴华所执业;近三年为 1 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志梅,2023 年 2 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 年 2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 年 10 月开始在兴华所执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时彦禄,2010 年 6 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 年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兴华所执业,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8 家次。长期从事证券审计业务,参与并主持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温亭水、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时彦禄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志梅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兴华所及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兴华所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投入的工作量和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以及市场行情并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 2024 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市场价格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该等审计服务收费分别为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 2024 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自 2020 年以来,公司一直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为 4 年。在此期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各年度财务报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6个月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拟改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体审计的需要,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事先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兴华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及相关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核意见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 年 4 月)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研判了相关审计机构所受行政监管处罚的实际情况后,基于审慎性原则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落实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相关工作。
在相关选聘工作中,公司采用邀请招标的选聘方式以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了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审计委员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评选要素和评分标准等进行监督和审核,并对参选会计师事务所就其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聘用条件,结合审计费用报价及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对其是否与公司业务独立、人员独立,相关审计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是否能够恪尽职守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是否能够较好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服务工作等进行了客观评价。
经过认真评选与审议,与会的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致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良好的诚信记录,能够在执业中保持独立性,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外部审计工作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根据市场行情、公司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024 年度具体审计费用,并同意将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兴华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公司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三)生效日期
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还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