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3(临)—1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暨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及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审判结果尚存不确定性,故该案的案涉金额及对公司损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将依据举证与审理进展的情况予以确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0 月 19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北京市,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起诉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谭岳鑫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已经审查并获登记立案,案号为(2023)京 04 民特 1032 号(以下简称“该案”)。
二、有关该案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2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
下简称“贸仲委”)(2022)中国贸仲京字第 104392 号《DS20223076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谭岳鑫等(以下简称“湖南昱成”),就其未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而失败的借壳上市事项所引起的争议,向贸仲委提起仲裁申请,并获受理立案。此后,公司向贸仲委提交了《仲裁反请求书》。
2023 年 6 月 6 日,贸仲委开庭审理了该仲裁案。2023 年 9 月 7 日,
公司收到贸仲委 [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2372 号裁决书(以下简称
该裁决),贸仲委裁决解除湖南昱成与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签署
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裁决公司向湖南昱成归还中介费人民
币 880 万元以及支付从 2019 年 2 月 20 日至归还所有款项之日时的
资金占用利息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有关
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5 月 16 日和 9 月 9
日 刊 登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临)—04)、《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临)—11)和《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临)—15)。
鉴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且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等原因,虽然公司不服该裁决,但还是就该裁决所涉利息金额的计算及确定与湖南昱成通
过函件往来达成一致,并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按照该裁决向湖南昱
成支付了人民币 10,640,678.57 元。同时,公司并未放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收到北京四中院关于该案的《受理案
件通知书》。有关该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申请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世江
申请人诉讼代理人: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符晓渊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
第二被申请人:谭岳鑫
第三被申请人:谭亦惠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2372 号裁决。
事实与理由:
公司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即“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裁决过程中有违反仲裁相关规则,程序违法的情形等为由,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2372 号裁决。
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预计该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上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结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重组方预付中介费用余款的函》;
2、湖南昱成《<关于结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重组方预付中介费用余款的函>回复函》;
3、北京四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4、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