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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新盛工贸重大诉讼进展及有关信息的说明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9

兰州黄河:新盛工贸重大诉讼进展及有关信息的说明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2(临)—03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间接控股股东

      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及有关信息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到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被申请强制清算案(以下简称“该案”)有关的一些信息(以下简称“该类信息”)。公司董事会随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新盛工贸,并就该类信息以及该案进展情况向新盛工贸进行核实确认,就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向法律顾问征求了意见。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对该案截至目前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该案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裁定受理了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申请强制清算新盛工贸案,有关该案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和 8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披露的《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34)和《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36)。

  二、该案进展情况

    对于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出现的该类信息,据公司董事会向新盛工贸了解,新盛工贸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质疑且不予认可,主要的事实和理由为:


    一、该类信息的发布并未构成对新盛工贸的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无论采取哪一种送达方式,其送达主体均应为人民法院,但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显示,该类信息的发布人均为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而非兰州中院,新盛工贸严重质疑该类信息的真实性。

    二、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显示,该类信息中含有“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的内容,基于发布该类信息并不构成对新盛工贸公告送达这一法律事实,即使假定该类信息的内容是真实的,因未有效送达,其效力尚未生效,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的“履职行为”亦无法成立。

    经公司董事会向新盛工贸核实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盛工贸从未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何送达方式收到过兰州中院送达的与指定清算组有关的任何法律文件。截至目前,新盛工贸正积极通过各种救济渠道,努力采取各种自力救助措施,阻却被强制清算。

    三、本次公告的该案相关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对该案及新盛工贸所涉与该案有关其他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核查,现就截至目前的情况和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说明如下:

    2021 年 7 月 30 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股权确权纠
纷案”(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
编号:2021(临)-35)、2021 年 8 月 31 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受理的“重组协议纠纷仲裁案”(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和 11 月 6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
编号:2021(临)-45)和《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
(临)-53))以及 2021 年 12 月 3 日兰州中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
(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
于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54))等三起案件目前均已正在审理之中,其主要诉讼请
求均可能推翻湖南昱成申请强制清算新盛工贸的事实根据,即仲裁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决和最终判决结果均可能认定湖南昱成不是新盛工贸的真实股东,进而导致兰州中院对新盛工贸强制清算的终结或驳回湖南昱成的强制清算申请。

    该案不是一个简单单纯的公司清算案件。对于湖南昱成的持股目的、性质和股权退出机制双方已有明确约定,根据“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有约定应从约定,人民法院的强制清算应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在仲裁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三起案件做出裁决和最终判决之前,该案不会对公司控制权认定及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风险提示

    如上述三起案件最终出现对新盛工贸不利的结果导致对新盛工贸的强制清算进入实质推进阶段,将可能对新盛工贸造成重大不确定性影响,进而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造成不确定性影响,届时,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董事会已正式提醒新盛工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义务,积极协助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密切关注该案和其他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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