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1(临)—51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和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分别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1)甘 01 民终 4870 号、4871
号、4872 号和 4873 号共 4 份《民事裁定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述 4 起案件的上诉人(原审原告)均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均为公司和杨世江先生,原审第三人均为新盛投资;案由及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即湖南昱成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作出的(2019)甘0103民初1401号、 (2020)
甘 0103 民初 2967 号、(2020)甘 0103 民初 4825 号和(2020)甘 0103
民初 374 号共 4 项民事判决,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七里河
区法院(2019)甘 0103 民初 1401 号、(2020)甘 0103 民初 2967 号、
(2020)甘 0103 民初 4825 号和(2020)甘 0103 民初 374 号共 4 份
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支持湖南昱成的全部诉讼请求等。
上述 4 起案件的详细情况,公司均按有关规定、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索引如下:
(2021)甘 01 民终 4870 号案件(该案一审时的案件编号为“甘
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 民初1401号”)、(2021)甘 01 民终 4871 号案件(该案一审时的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七
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 0103 民初 2967 号”)、(2021)甘 01 民终
4872 号案件(该案一审时的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
民法院(2020)甘 0103 民初 4825 号”) 和(2021)甘 01 民终 4873
号案件(该案一审时的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20)甘 0103 民初 374 号”)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28)。
二、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杨世江先生和新盛投资分别收到兰
州中院(2021)甘 01 民终 4870 号、4871 号、4872 号和 4873 号共 4
份《民事裁定书》。
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昱成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和 11 日,向兰州中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
诉。兰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撤销七里河区法院(2019)甘
0103 民初 1401 号、(2020)甘 0103 民初 2967 号、(2020)甘 0103
民初 4825 号和(2020)甘 0103 民初 374 号共 4 项民事判决,准许湖
南昱成撤回起诉。上述 4 项民事裁定均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上述 4 起案件的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其他所涉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 01 民终 4870 号、4871
号、4872 号和 4873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