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1(临)—15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4 月 16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和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分别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送达的(2021)甘 0103 民初 129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诉讼。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作为原告,以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世江先生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行为无效为由,向七里河区法院,对公司和杨世江先生(新盛投资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杨世江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行为无效、判令撤销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作出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七里河区法院受理该案,并于 2021
年 3 月 2 日送达其(2021)甘 0103 民初 1298 号《传票》。该案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上午开庭审理。
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 2021 年 3 月 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5)。
二、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杨世江先生和新盛投资分别收到七里
河区法院(2021)甘 0103 民初 1298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湖南昱成在其诉新盛投资解散一案中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
终 202 号民事判决(有关该案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8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8),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受理进行立案审查,故七里河区法院认为,湖南昱成诉新盛投资解散一案申请再审的结果与该案的审理具有关联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该案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 0103 民初 1298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