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1(临)—07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3 月 4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兰州黄河”)、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和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1)甘 01民终 912 号《传票》(该案的一审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2644 号”),新盛投资和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1)甘 01 民终 902 号《传票》(该案的一审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405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现将上述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述两起案件的原告均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被告为公司和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世江先生或新盛投资,第三人为新盛投资或新盛工贸;案由基本一致,均为“公司决议纠纷”;诉讼请求也基本一致,具体为:湖南昱成以新盛投资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和新盛投资《章程》,以及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2017年和2016年的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判决确认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兰州黄河2017 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以及新盛投资对其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出席兰州黄河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无效等。
上述两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公司均按有关规定、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索引如下:
1.七里河区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2644 号案件(该案的二审
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912号”)
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24;
2.七里河区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405 号案件(该案的二审
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902号”)
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16;
3.上述两起案件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上午开庭审理。关于开庭
时间的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
的《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26;
4. 2020年12月2日,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17)
甘 0103 民初 2644 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甘 0103 民初 405 号
《民事判决书》,七里河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湖南昱成在上述两起
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刊登在
指定媒体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28。
二、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3 月 4 日,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杨世江先生收到兰州
中院(2021)甘 01 民终 912 号《传票》,新盛投资、新盛工贸收到兰
州中院(2021)甘 01 民终 902 号《传票》,该两起案件二审将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上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上述两起案件的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 01 民终 912 号《传票》
和(2021)甘 01 民终 902 号《传票》。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