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2月26日(星期二)下午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下午3:00至2019年2月2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5,861,4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45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6,910,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25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8,951,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0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091,8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978,9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112,8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06%。
3、公司部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魏伟律师、王文琪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47,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1%;反对1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77,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00%;反对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通过。
议案2.00《2018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24,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3579%;反对12,93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6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77,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00%;反对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通过。
议案3.00《2018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24,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3579%;反对12,93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6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77,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00%;反对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通过
议案4.00《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47,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1%;反对1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77,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00%;反对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通过。
议案5.00《2018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47,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1%;反对1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77,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00%;反对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通过。
议案6.00《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24,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3579%;反对12,93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6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77,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00%;反对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通过。
议案7.00《关于董事变更暨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47,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1%;反对1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77,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00%;反对1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送达的《关于切实履责严格审查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投票授权的函》。公司法律顾问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律师就该函涉及的问题,向与会股东代表及相关人员现场答复如下:上述函件内容所涉及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内部治理事务,公司董事会无权审查,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身份与资格合法有效,作为代表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对本次大会列明的各项议案的表决与投票行为是真实有效的。
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同时向公司原法律顾问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送达了《关于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尽责见证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会并就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投票授权进行验证披露的函》。公司法律顾问已于2018年12月1日变更为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故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未对该函发表意见。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伟王文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