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吉炭 公告编号:2011-035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吉炭”)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9 月 6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发布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光先生主持,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
132,393,2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80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议案表决情况
(1)补充审议 2008 年公司向中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采购货物
8,688.92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764,100 股,占有表决权股数的 75.30%,反对
250,609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通过。
(2)补充审议 2010 年公司向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5,386.04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764,100 股,占有表决权股数的 75.30%,反对
250,609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通过。
(3)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内容请详见第六届董事会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2,393,248 股,占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通过。
上述第(1)、(2)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中钢集
团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淑贤 万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