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7 证券简称:中国铁物 公告编号:2021-临 060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
司章程指引(试行)>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章程中有关短线交易受限主体范围、征集人范围、党建
条款、股份回购、上市公司治理、捐赠的审批权限、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等
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章程。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 市的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3 在原章程第十一条后面增加一条,本章程中原第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十二条至第八十条条款序号自此顺延,如原“第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十二条”变更为“第十三条”,原“第八十条”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变更为“第八十一条”。
4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资助。 任何资助。
5 第二十一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第二十二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的公司债券;
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7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8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9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0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其他义务。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