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摘要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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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修订稿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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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92%,其中拟首次授予 2,220 万股,占本
次拟授予权益总额 2,770 万股的 80.14%,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34%;
预留权益 550 万股,预留权益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 2,770 万股的 19.86%,占本
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8%。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
效。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8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
计划时在公司及各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核心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
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目前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6.3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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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 年。
1、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17 年度被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18 年度被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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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该等股票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
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八、 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
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 年房地产签约销售金额不低于 110 亿元,且以 2016 年归属于母公
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幅度
不低于 8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 年房地产签约销售金额不低于 150 亿元,且以 2016 年归属于母公
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幅度
不低于 1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房地产签约销售金额不低于 200 亿元,且以 2016 年归属于母公
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幅度
不低于 230%
注 1:上述“房地产签约销售金额”指公司房地产项目预售时,认购方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或其他正式的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销售金额,下同
注 2:上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为
计算依据,下同
注 3:因市场形势的不确定性较大,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的经营形势及盈利预测,
能否实现尚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公司项目管理成效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不构成公司
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同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如果是在 2017 年内被授予,则预留部分各解除限售期公
司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指标相同。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如
果是在 2018 年内被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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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8 年房地产签约销售金额不低于 150 亿元,且以 2016 年归属于母公
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幅度
不低于 1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房地产签约销售金额不低于 200 亿元,且以 2016 年归属于母公
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幅度
不低于 230%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 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的,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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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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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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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福星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本计划 指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草案修订稿)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关键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福星股份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限
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该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指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万元 指 人民币元、 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修订稿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
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2:本草案修订稿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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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