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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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54%,其中拟首次授予1,935万股,占本次拟授
予权益总额2,410万股的80.29%,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4%;预留
权益475万股,预留权益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2,410万股的19.71%,占本计划
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0%。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
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6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
计划时在公司及各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目前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6.24元。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1、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2、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 4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 3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 30%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17年度被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日 4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18年度被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 5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 5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八、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7年房地产签约销售金额不低于110亿元,且以2016年归属于母公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幅度
不低于80%
2018年房地产签约销售金额不低于150亿元,且以2016年归属于母公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幅度
不低于100%
2019年房地产签约销售金额不低于200亿元,且以2016年归属于母公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幅度
不低于200%
注1:上述“房地产签约销售金额”指公司房地产项目预售时,认购方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或其他正式的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销售金额,下同
注2:上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为
计算依据,下同
注3:因市场形势的不确定性较大,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的经营形势及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尚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公司项目管理成效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同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如果是在 2017 年内被授予,则预留部分各解除限售期公
司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指标相同。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如果是在2018年内被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8年房地产签约销售金额不低于150亿元,且以2016年归属于母公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幅度
不低于100%
2019年房地产签约销售金额不低于200亿元,且以2016年归属于母公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司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幅度
不低于100%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五、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录
声明......1
特别提示......2
第一节 释义......8
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9
第三节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0
第四节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1
第五节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3
第六节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15
第七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8
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20
第九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4
第十节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7
第十一节 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