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78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9:15—15:00
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四号楼17 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潘丽春女士因公务不能亲自主持此次股东大会,已书面授权委托副董事长何昊先生代为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人数 264 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代表股份139,788,202股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20.36%
人数 2 人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代表股份 35,038,300 股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5.10%
人数262人
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代表股份 104,749,90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15.26%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部分董事、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亦未能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议案审议情况
表决情况
序号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通过
1.00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并减资注销方案的议案》 139,114,762 99.52% 605,740 0.43% 67,700 0.05% 是
其中:中小股东 139,114,762 99.52% 605,740 0.43% 67,700 0.05%
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的议案》 138,993,182 99.43% 447,240 0.32% 347,780 0.25% 是
其中:中小股东 138,993,182 99.43% 447,240 0.32% 347,780 0.25%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9,004,022 99.44% 333,740 0.24% 450,440 0.32% 是
其中:中小股东 139,004,022 99.44% 333,740 0.24% 450,440 0.32%
4.00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8,885,622 99.35% 415,940 0.30% 486,640 0.35% 是
其中:中小股东 138,885,622 99.35% 415,940 0.30% 486,640 0.35%
5.00 《增补万明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8,673,422 99.20% 328,640 0.24% 786,140 0.56% 是
其中:中小股东 138,673,422 99.20% 328,640 0.24% 786,140 0.56%
6.00 《增补钟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8,900,422 99.36% 396,840 0.28% 490,940 0.35% 是
其中:中小股东 138,900,422 99.36% 396,840 0.28% 490,940 0.35%
注:
①本表格中,“比例”均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或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②本表格中,“中小股东”均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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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3)(4)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黎泽泉 童碧君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