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称"公司")。 "公司")。
公 司 经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浙 政 发 公 司 经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浙 政 发
[1998]224号文批准,由浙江大学企业集团 [1998]224号文批准,由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浙大圆正集 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浙大圆正集团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 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以及四位自然人共同发起,以社会募 以及四位自然人共同发起,以社会募集方式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330000000005778 取得注册号为330000000005778 的企业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为统一社会信用 人营业执照。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码:91330000712562466B。 91330000712562466B。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
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7层 邮政 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7层 邮政编
编码:310052 码:310052
第六条 公司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 公司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7层 邮政 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7层 邮政编码:
编码:310052 310052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的 CEO、总裁、执行总裁、副总
书、财务总监。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为人类提供有效的交通和环境安 以“物信融合 芯动未来”为使命,致
全保障”为使命,以发展“智慧+绿色”产 力于国家重点战略业务领域,基于完善的产业为己任,本着“源自教育、投身科技; 学研体系,本着“源自教育、投身科技;产产业报国、回报社会”的理念,通过采用 业报国、回报社会”的理念,坚持独立自主国际领先技术与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 的技术与产品创新战略,提供优质产品和卓技术相结合的模式,持续创新,提供卓越 越服务,破解“卡脖子”难题,打造“硬产品和服务,在全球化时代里为人类造福, 核”高科技企业,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利,为股东谋 权利,为股东谋取利润,在全球化时代里为
取利润。 人类造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围是: 是:
单晶硅及其制品、半导体元器件和新 单晶硅及其制品、半导体元器件的开
型节能材料的开发、制造、销售与技术服 发、制造、销售与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及销售; 发、技术转让及销售;建筑节能材料的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与电子工程的开发、销售 销售与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工与服务;电力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的开 程技术、电力自动化系统技术、通信系统技发、工程承接及技术咨询;风力发电工程、 术的开发及咨询服务;风力发电工程、火力火力发电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轨道交通 发电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工程的设计、设备成套、施工、安装、调 设计、施工、咨询及设备采购服务;高新技试、咨询、运营及设备采购服务;高新技 术产业的投资开发;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术产业的投资开发;计算机设备、电子设 电力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通讯设备、电力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 备、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和易制通讯设备、化工产品、化工原料(除化学 毒品)、金属材料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危险品外)、金属材料的销售;经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承包境外工
程建设类项目、并派遣实施上述对外承包
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其他无需报经
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持有本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月时间限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 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并就该 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
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
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
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公司如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对控
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
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 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 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
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第四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 第四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形: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方提供的担保;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九)审议批准除第四十四条规定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1) 对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2) 对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提供的担保;
(二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十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
交易事项; 易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