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95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
告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2021 年 5 月 1 日,公司在公司企业微信号发布了《浙江众合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内容
包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 年 5 月 13 日,公
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1 年 5 月 2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五)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收到持股 3%以上股东浙江朗讯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的《关于增加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调整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涉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分配情况的调整、股本总额的更新及与股本总额相关的比例的更新(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部分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增加)、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职务变化的更新(2021 年 5 月 18 日,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高管,何俊丽女士担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凌祝军先生、王镇宇先生、沈益军先生不再担任高管但仍在公司任职)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收到合计持股 3%以上股东增加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的公告》(“临 2021—063”)、《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临 2021—064”)、《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修订情况说明公告》(“临 2021—065”)、《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七)基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3 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6 月 23 日
2、授予数量:1,310.5981 万股
3、授予人数:66 人(其中:65 人获授限制性股票全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1 人获授限制性股票一部分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票,另一部分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
4、授予价格:3.11 元/股
5、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41%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股本总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量的比 额的比例
份) 例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1,310.5981 81.91% 2.41%
(业务)人员(66 人)
合计 1,310.5981 81.91% 2.41%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7、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8、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股权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在
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限售期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限售期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限售期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或2021、2022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20年净利润的2.3倍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或2021年-2023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20年净利润的3.6倍
注:①本激励计划考核目标中所指净利润,系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成本,扣除控股子公司国科众创、参股公司申能环境、参股公司达康新能源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本计划激励对象并未涵盖国科众创、申能环境、达康新能源的员工),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②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对净利润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董事会应在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时剔除该事项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A B C D
行权比例 100% 70% 0% 0%
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考核等级 A 级,才能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被评为考核等级 B 级的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的 70%,如果被评为考核等级 C 级、D 级,则取消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