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78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 172.43 万份,占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650 万份的 26.53%。
2021 年 7 月 7 日,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众
合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87.57 万份,到期未行权 172.43 万份。公司需注销此部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2%。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微信公众号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限内,公司
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异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 2019 年5 月 7 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5 日。
6、2019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
为 2019 年 7 月 4 日。
7、2019 年 7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5 日。
8、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47名激励对象的 260 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9、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52 名激励对象的 416 万股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0、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
性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11、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等待期已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届满。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2 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12、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同意本次行权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合计 195 万份股票期权。
13、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 87.57 万份,到期未行权172.43 万份。公司依照规定将该等到期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90 万份,激励对象47 人。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东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已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期限届满。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的 172.43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因此,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及审议程序进行了审核。
经核查,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对未行权的 172.43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
1、众合科技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注销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