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71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
规定以及 2021 年 5 月 18 日的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6 月 23 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向 7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1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6.22 元/份;向 7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6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11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激励计划审议情况
(一)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
告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2021 年 5 月 1 日,公司在公司企业微信号发布了《浙江众合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内容包
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 年 5 月 13 日,公
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1年5月18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1 年 5 月 2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收到持股 3%以上股东浙江朗讯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的《关于增加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调整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涉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分配情况的调整、股本总额的更新及与股本总额相关的比例的更新(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部分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增加)、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职务变化的更新(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高管,何俊丽女士担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凌祝军先生、王镇宇先生、沈益军先生不再担任高管但仍在公司任职)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收到合计持股 3%以上股东增加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的公告》(“临 2021—063”)、《关于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临2021—064”)、《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情况说明公告》(“临 2021—065”)、《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法律意见书。
(六)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七)基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不能授予股权激励权益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6 月 23 日
2、授予数量:610.00 万份
3、授予人数:70 人
4、行权价格:6.22 元/股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 占目前股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万 的比例 本总额的
份) 比例
潘丽春 董事长、CEO 0 0% 0%
赵勤 董事、总裁 0 0% 0%
边劲飞 高级副总裁 0 0% 0%
何昊 高级副总裁、 0 0% 0%
财务总监
师秀霞 副总裁 0 0% 0%
何俊丽 副总裁、 0 0% 0%
董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 610 100.00% 1.12%
务)人员(70人)
合计 610.00 100% 1.12%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6、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普通股、
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
7、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权登记之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等待期为 12 个
月。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40%
行权期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30%
行权期 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30%
行权期 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