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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科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9

众合科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49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312万股。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公司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公司后续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5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312万股,占授予限售股票数量的 3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0.5739%。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微信公众号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限内,公司
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异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 2019 年5 月 7 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5 日。

    6、2019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
为 2019 年 7 月 4 日。

    7、2019 年 7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5 日。

    8、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47名激励对象的 260 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9、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52 名激励对象的 416 万股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0、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
性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11、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等待期已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届满。本次自主行权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14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2 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12、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

      日起满 12 个月后,若达到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未来按 40%、30%、

      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5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

      将于 2021 年 7 月 4 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条件。
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绩效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的净利

 解除限售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的净利  经公司审计机构就本次激励计划之公司层
  第二个    润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2019、2020 年累  面业绩完成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期  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18年净利润的2.3

                              倍                显示:根据经审定的财务数据,按《2019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的净利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约
  第三个    润增长率不低于 30%;或 2019、2020、2021  定, 2018 年度的考核净利润基数为
 解除限售期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8 年净利润

                          的 3.6 倍              10,558.04 万元,2020 年度考核净利润完
注:本激励计划考核目标中所指净利润,系基于公司在 成数为18,979.08万元,增长率为79.76%。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 增长率超过 2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成本;扣除
因并购而持有的子公司苏州科环的净利润及苏州科环可
能存在的商誉减值(本计划激励对象未涵盖苏州科环的
员工);扣除子公司众合投资的净利润(本计划激励对
象并未涵盖众合投资的员工),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
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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