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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资源: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9

河钢资源: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23    证券简称:河钢资源    公告编号:2023-18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8日下午2:30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下午3:00。

  4、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2122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耀彬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03,438,8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8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
代表股份303,438,8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8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77,658,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89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77,658,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8975%。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365,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85,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9%;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

  2、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365,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85,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9%;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

    3、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365,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85,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9%;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

  4、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365,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85,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9%;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

    5、审议通过《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433,0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652,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5%;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69,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69%;反对
1,88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769,0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69%;反对
1,88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365,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85,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9%;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 2023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433,0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1%;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652,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5%;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3,365,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9%;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85,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9%;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6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贺维律师和黄珏姝律师通过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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