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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8

佳电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以现场、视频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
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实际表决董事 9 名。会议由
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逐项认真自查论证,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国防科工局关于本次交易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和豁免相关涉军信息披露的批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哈电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
格为 10.9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为 101,788,101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6)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哈电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新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7)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 次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111,526,063.28 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偿还哈电集团委托贷款的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8)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9)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10)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上述子议案逐项审议时,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上述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编制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
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6.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联董事刘清勇先生、刘汉成先生、刘亨先生、王晓辉先生、刘志强先生、黄浩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7.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有关规定,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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